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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燕达医院关于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来源:燕达医院   点击数:12465   更新时间: 2018-01-03   编辑:燕达医院

自 2018年1月1日,北京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不再区分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搭建统一的城乡居民参保平台,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根据《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自 2018年1月1日,北京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不再区分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搭建统一的城乡居民参保平台,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一、缴费时间及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为集中参保缴费期,享受待遇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8年度是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年,集中参保期暂时调整为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自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就医可以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城乡老年人、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80元,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300元。

二、报销比例

三、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

参保人员可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3所医疗机构和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作为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协和、人民、中日友好、北医三院等A类医疗机构,医科院肿瘤、北京肿瘤、阜外心血管、口腔、安定医院等专科,东直门、广安门、北京中医院等中医定点医疗机构为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

跨省异地就医实行备案制度。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在外省市居住一年以上、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居住或就读的,应在本人参保地社保所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可选择居住地2所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儿童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和本市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就医。

四、基层首诊制度

城乡老年人和劳动年龄内居民门诊就医实行基层首诊制度。经过首诊转诊后的参保患者,凭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开具的首诊转诊证明,可转往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次转诊有效时间为180天。未经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首诊转诊到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门诊(急诊除外)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急诊不需基层首诊,全市所有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急诊都能持卡实时报销。

五、门诊特殊病

经特殊病种备案的参保患者在本人定点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标准支付。

门诊特殊病种备案流程:参保人员患特殊病种进行门诊治疗,应持社保卡到本人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并按要求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由医师签字后,持门诊诊断证明及申报表到医院医保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

河北燕达医院为恶性肿瘤门诊治疗、肾透析、多发性硬化、黄斑变性眼内注射治疗的门诊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

六、急诊留观

参保人员急诊留观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相关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标准支付。

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问答

(1)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参保后未发卡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实时结算,怎样办理报销手续?

答: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参保后未发卡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实时结算由个人全额垫付,再到本人居住地社保所进行手工报销。发生以下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实时结算由个人全额垫付,再到本人居住地社保所进行手工报销:1)急诊未持卡发生的医疗费用;2)计划生育门诊手术医疗费用;3)手工报销期间、补换社保卡期间、参保后未发卡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4)符合报销标准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5)符合外购规定的外购药费用。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给予报销吗?

答: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2)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3)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急诊除外); 4)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5)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6)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就诊的;7)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诊的;8)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应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其他情形,如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未经基层首诊转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3)只要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就可以享受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吗?

答:上年度参保人员在本年度连续参保缴费的可享受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未连续参保缴费的不享受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当年符合参保条件且参保缴费的视为连续缴费。2018年是新制度年,只要今年集中缴费期内参保,不论之前是否参加过城镇居保或新农合,2018年度都享受门(急)诊待遇。

(4)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超过90天了,发生的医疗费用中途要进行结算吗?

答: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不超过90天按实际住院天数结算;超过90天的,按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进行结算。每一个结算期计算一次住院,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5)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前或等待期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吗?

答:参保人员(新生儿除外)参保缴费前或等待期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可以报销。参保人员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前已住院治疗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将待遇享受前的医疗费用结清,待遇享受后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河北燕达医院

201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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